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21條
下列船舶免徵助航服務費:

一、海軍所屬各式艦艇。

二、軍用及軍事機關徵用之船舶暨承運公自用物資之軍差船舶,經有關機 關證明者。

三、政府機關所有非從事貿易之船舶。

四、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 器材之船舶。

五、各友邦軍用艦艇。

六、引水船。

七、未裝載商貨之漁船。

八、各友邦政府派遣來華專作親善訪問或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 、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九、非商用之各種遊艇。

十、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包括躉船、浮橋及浮船) 。

十一、專為避難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通商口岸,而因 事實需要,駛入港內添載燃料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 ,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口者。十二、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 供解體之船舶。但進港卸貨後再行解體之船舶,仍應徵收助航服務 費。

十三、由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十四、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口,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 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十五、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並未裝載貨物或 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十六、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