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下列船舶免徵助航服務費:
一、海軍所屬各式艦艇。
二、軍用及軍事機關徵用之船舶暨承運公自用物資之軍差船舶,經有關機
關證明者。
三、政府機關所有非從事貿易之船舶。
四、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
器材之船舶。
五、各友邦軍用艦艇。
六、引水船。
七、未裝載商貨之漁船。
八、各友邦政府派遣來華專作親善訪問或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
、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九、非商用之各種遊艇。
十、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包括躉船、浮橋及浮船) 。
十一、專為避難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通商口岸,而因
事實需要,駛入港內添載燃料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
,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口者。十二、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
供解體之船舶。但進港卸貨後再行解體之船舶,仍應徵收助航服務
費。
十三、由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十四、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口,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
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十五、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並未裝載貨物或
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十六、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