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20條
凡進出中華民國口岸,享受助航設施便利之船舶,除第二十一條所規定者 外,均應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助航服務費:

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註冊噸位每噸徵收新臺幣二元。但不裝載貨 物之客輪每噸徵收新臺幣一元。

二、按定期徵收者: (一) 船舶註冊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徵收新臺幣六元。 (二) 船舶註冊噸位未達一百五十噸者,每噸徵收新臺幣三元。 (三) 不裝載貨物之客輪各按前二目規定金額之半數計徵。

前項船舶註冊噸位,以噸位證書所載淨噸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