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 午六時止。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 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