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17條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 元;設於內陸之貨櫃集散站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 (庫) 者,免予徵收。

前項之業務費,應於每月第一工作日或開始營業之日徵收;其不滿一個月 者,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