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修改 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

一、依前條規定核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

二、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

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一次徵收修改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