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11條
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 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 (入) 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 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或助航服務費繳納證副本者,依 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