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3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已外銷者為限。 將貨品售予在中華民國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個人或有其他應予退稅之特 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視同外銷,其出口日期以交易憑證所載之交貨日 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