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29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 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如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規定 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