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27條
外銷廠商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於外銷品出口後單獨或集合多份出 口報單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
前項出口報單應一次全部申請沖退,其有漏未申請者,得於規定申請沖退 稅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