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需辦理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外銷貨品,廠商於報運出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出口報單應註明需沖退稅,並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
表,依照有關退稅標準,據實報明外銷品及加工所使用原料之名稱、
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與各供應廠商名稱、供應數量及來源等資料
。
二、訂有通案退稅標準之外銷品,如依照有關規定須另按專案退稅標準辦
理沖退稅者,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出口報單上,詳細報明
所用專案標準之核定文號及其規定之用料標準,未曾報明者,按通案
標準核計沖退。
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報關前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前項
第一款清表,且傳送成功者,如續經海關電腦比對清表資料與出口申報資
料相符者,報關時得免檢附紙本清表,其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之
申請,應以電子方式辦理。
前項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之清表資料與出口申報資
料比對不符且未能配合更正者,應先註銷相關清表資料,方得改依第一項
規定報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