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24條
合作外銷廠商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應由原供應廠商出具同意書, 或於出口報單或沖退稅申請書上蓋章證明表示同意。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 ,廠商應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表示同意。

前項應出具沖退原料稅同意書之廠商如已停業,並有原設立登記主管機關 或稅捐機關出具之停業屬實文件者,得僅由該申請廠商具結辦理沖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