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21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一、應補繳之稅款及滯納金未能依限繳清。
二、對於主管機關、經辦機關所要求之資料未予必要之合作或拒絕提供者 。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