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20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內銷。 已補繳關稅及貨物稅稅款及滯納金之原料,於加工外銷出口後,仍得依本 辦法規定申請退還所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