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19條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沖退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 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準, 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