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18條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 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 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