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12條
外銷品業經定有原料核退標準者,廠商於貨品外銷後,得逕向經辦機關申 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 外銷品使用進口原料屬於零件組件部分,其不要求計算損耗,並於成品出 口時事先報明請海關查驗者,得不申請訂定退稅標準,核實退稅。但其所 使用之零件組件情形特殊且未訂定退稅標準者,海關得命檢具經濟部發給 之證明文件後再行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