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93 年 11 月 22 日)
第6條
軍事機關進口軍用物品申請免稅案件,應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備具報 關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用途及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 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送請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 件審核決定。

依第三條規定由得標廠商進口或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申請免稅案件,採 購軍品之軍事機關應備具進口物品清單,詳列進口物品名稱、件數、價格 及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及其他進口必要文件,由國防 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按照本辦法所訂免稅條件審核決定。

申請免稅案件,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應於核轉前就物品之用途、數量詳加 審核,以確為軍事上所必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