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93 年 11 月 22 日)
第3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學 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或國防部基於特殊需要委託國內廠商外 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 請免稅。但委託國內廠商外購軍品或製造軍品之主要材料案件,除另經國 防部同意變更者外,其進口人應以原核定受託廠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