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93 年 11 月 22 日)
第2條
軍事機關進口下列各類專供軍用之物品,得申請免徵進口稅。

一、軍用兵工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兵工器材 (含零附件) ,如武器、彈藥 、戰車、手機工具、觀測及射控器材等均屬之。

二、軍用工兵測量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工兵 (程) 測量器材 (含零附件) ,如各型工程機具材料及測量儀器渡河器材等均屬之。

三、軍用通信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通信電子器材 (含零附件) ,如有無線 電廣播、錄音、照像、偵監器材等均屬之。

四、軍用化學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化生放器材 (含零附件) 。

五、軍醫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醫藥衛材 (含零附件) ,如各級軍醫單位使 用之衛材均屬之。

六、軍用經理裝備,及各軍種使用之團體個人經理裝具,如糧、服、油料 及輸油設備均屬之。

七、軍用運輸裝備,如各軍種使用之運輸工具 (含零附件) 。

八、各型艦艇、航空器及附屬品、港口、機場設備、及場地保養機具等。

九、各軍工廠直接進口專供自用之機器設備、機具零件及原料。

十、軍事學校或軍事教育研究機構進口自用儀器、理化用品、標本模型及 用以教學或研究之必需品。

十一、政戰器材及康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