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9條
申請人應承諾所有進口之救濟物資均依本辦法之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 用,決不私自出售轉讓或作救濟以外之用途,並保證對救濟物資之使用或 發放,不向救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如違反前述承諾,除願依法補繳稅費 外,並接受有關法令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