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8條
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以原物無償發放救濟對象,倘以原物 發放救濟對象不便時,得申請衛生福利部洽商財政部同意公開標售變價, 以現金或另購適用之衣物食品發放,仍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於事畢列冊報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