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6條
免稅救濟物資啟用或發放時,申請人應報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辦 理。

前項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自海關放行之翌日起,於一年內發放完畢,並 造具救濟物資受領清冊,列明受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 受領數額報送衛生福利部核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造報者,得申請准 予延期,但以半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