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 93 年 08 月 03 日)
第7條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 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 七成作為離岸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