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7條
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 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 (不限瓶數) 。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船員 為限。

三、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並 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 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 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