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 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 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 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 漁船之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