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10條
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應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進口艙單,另由船員依規 定表格填列(如附表),經船長簽證無訛後,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 續。回航船員攜帶合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予免稅之物品進口者,得由海 關理船關員查驗,並在包件清單及自用物品申報單上簽章後放行,但每人 每航次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報驗放手續無法立即辦理者,得由船員將物品暫存海關倉庫,由海 關掣給收據,候由船員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憑海關原發收據來海關辦理完稅 提領或退運手續。

船員行李物品應於其所搭乘船舶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 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