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 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