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0條
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 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

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 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