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6條
出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 報單應註明該旅客出境日期,護照號碼、出境證件字號、外僑居留證統一 證號或其他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檢附文件影本。

一、報運不隨身行李出口。

二、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貨物出口。但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編訂限制 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貨品,其離岸價格未逾美 幣二萬元,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