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2條
出口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應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據實申報。

貨物輸出人應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有關型錄、說明書或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