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0條
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 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

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