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6條
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並會同海 關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 庫管理人預定會同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前項倉庫管理人會同查驗時,應配合辦理代辦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及 恢復原狀等事項,並在報單背面簽署有關破損或數量、重量不符,或有其 他虛報情事等查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