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6-1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器查驗訊息通知之 翌日起十日內申請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 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前項倉庫管理人應配合將進口貨物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查驗過程中如發現影像異常,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