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5條
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第五十條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核明者,得應 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 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 退還溢徵之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