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3條
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 物前,提供貨物之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 等查驗應注意事項,以書面向海關說明。

前項貨物,經查驗單位認定貨物包裝本體如經開啟,確有發生危害或致使 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