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0條
進口貨物於查驗時,未發現有短裝情事,收貨人如獲悉有部分短裝者,得 於提領出倉前,向海關申請複驗。

未查驗之進口貨物於完稅提領出倉後,始發現有部分短裝者,收貨人應於 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 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核辦,經查明屬實者,得對補運進口之短裝部分, 免予課徵關稅。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 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