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18條
下列進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或笨重之機器及器材,經 審核其提貨單、裝箱單、發票等證件認為無異狀者。

二、軍政機關進口貨物。

三、公營事業機構進口貨物。

四、供緊急救難用之進口器材與物品。

五、國內公私立大學進口貨物。

六、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數量零星者。

七、靈柩或骨灰。

八、其他經海關核准廠商之進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