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17條
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 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但必 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 機構派員會同辦理。

三、其他專案核准免驗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