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7-1條
經海關核准以非運輸工具載運而以管線輸入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 貨物進口前一個月內檢附次月預估進口量之報關文件向海關預行報關,並 免申報進口艙單。

前項貨物經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放行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財政部公告之 期間內補具發票及其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並依實際進口數量辦理補稅 或退還保證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