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4條
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 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 」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其溢徵 或短徵之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