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96 年 12 月 26 日)
第8條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