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96 年 12 月 26 日)
第7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如屬應徵貨物稅貨物,其貨物稅 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前項貨物營業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 捐之數額計算之,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並加計貨物稅額或菸 酒稅額後計算之。

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 稅、貨物稅者,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營業稅及貨物稅部分免補繳或補徵差 額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