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96 年 12 月 26 日)
第6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 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 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