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登記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9條
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 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

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 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