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陸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63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達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 量,如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之包數 。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到達地點。

六、發貨人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