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陸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57條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運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 量,如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之包數, 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裝運地點。

六、收貨人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