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陸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56條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