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陸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56條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