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登記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14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 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 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營業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