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登記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10條
運輸業向海關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輸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其營業地址。

(二)運輸業之業別(海運業、陸運業或空運業)。

(三)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其資本額。

(四)負責人之姓名、年齡、國籍及地址。

二、運輸工具清表一份,載明運輸工具種類、名稱、執照、性能、載運能 量及國籍等。

三、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四、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之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