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93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受理核轉機關接受申請書,經審核認可後,以其三份函送財政部核辦。

前項受理核轉機關致財政部函,得加附副本二份,經財政部核定後,於原 函副本加簽准予免稅字樣,以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一份送原申請 機構持憑報關。

受理機構為簡化行文,得在原申請書上簽明「本案進口物品,經核符規定 ,請准予免稅放行」字樣,加註日期、文號,蓋用機關印信及專用印章, 以三份轉送財政部核辦。經財政部核定後,於原申請書上加簽「准予免稅 」字樣,以一份發交海關辦理,一份送原申請機構持憑報關。